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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19期)
  发布时间:2016-02-22 11:00:38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刘朗,男,1968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9102016,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刘西嘴村五组6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3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韩烨,男,1968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4075055,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20-104室。

被执行人曹元华,女,1966年9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9110024,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20-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王再安,男,1976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0013854,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武岗村牌坊小学。

被执行人滕守梅,女,1978年9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9143840,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武岗村牌坊小学。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4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周建国,男,1979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108007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大街17号油泵厂宿舍407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6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陈立平,男,1960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00202023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28幢一单元901室。

被执行人吴思兰,女,1959年4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414028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28幢一单元9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6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曹崇军,男,1974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2125433,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安河村三西组2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8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陈秀芳,女,1973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4230046,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美食城2号老根山庄饭店。

被执行人石军,男,1977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5150055,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美食城2号老根山庄饭店。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许广峰,男,1990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2076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宏图居委会六组905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耿义,男,1959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32122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八一小区B幢307室。

被执行人王好,男,1975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0302210,汉族,住泗洪县临镇洪胜村七组。

被执行人丁全友,男,1963年3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3142213,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徐圩村螃蟹市场对门。

被执行人赵红敏,女,1965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6262223,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徐圩村螃蟹市场对门。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9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6年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128313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1栋1单元902室。

被执行人佟丽,女,1965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218314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1栋1单元9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3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陈伟,男,1982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21227421X,汉族,住泗洪县公安局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季方,男,1978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6242034,汉族,住泗洪县缔景花园22幢兰亭宾馆。

被执行人陈高峰,男,1976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1285616,汉族,住泗洪县缔景花园22幢兰亭宾馆。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9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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