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王俭,男,1974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2165212,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徐洪河大桥西侧(大河南岸)王俭沙场。
被执行人杨玲,女,1970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3085223,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徐洪河大桥西侧(大河南岸)王俭沙场。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3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董大海,男,1979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8101077,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塘镇渔场村201号。
被执行人王迎珊,女,1983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4151027,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塘镇渔场村201号。
被执行人王迎军,男,1986年7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720101X,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塘镇渔场村105号。
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经证内字第16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莫忠,男,1974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05007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御景天成小区4幢201室。
被执行人王青,女,1974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108362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御景天成小区4幢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2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饶贵良,男,1955年9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9050213,汉族,住泗洪县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
被执行人夏恒辉,男,1961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6180077,汉族,住泗洪县恒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朱卢山,男,1973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1122811,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崔庄村小胡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张景龙,男,1961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91800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泽湖东大街41号。
被执行人吴季敏,女,1962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308004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胡泽湖东大街4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6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陈小满,男,1981年1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8111044817,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盛世华庭2幢3单元606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李进花,女,1979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115548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陈怀村四组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周永江,男,1981年8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8221011,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10组。
被执行人高升,男,1985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1121011,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15组。
被执行人周茂伟,男,1982年8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8041098,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14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马刚,男,1981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6081158,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2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徐光,男,1983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5063598,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应山村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朱玉莲,女,1975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7054222,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五组284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界民初字第00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张维兵,男,1971年9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90522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34幢二单元904室。
被执行人王学花,女,1971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11524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34幢二单元9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