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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16期)
  发布时间:2016-02-16 18:21:47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刘海南,男,1973年1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2150076,汉族,住泗洪县阳光小区E0B幢一单元1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孟召金,男,1952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5212290332,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淮海南路花园小区2号楼。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泗洪县徐都康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半城镇半城街。组织机构代码05027026-0。

法定代表人朱云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农机汽车大市场5号楼B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830800-2。

法定代表人祖兆勇,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7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许勇,男,1966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815033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第三中学教育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7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杨步民,男,1969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165494,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小区。

被执行人赵美珍,女,1968年9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919546X,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小区。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4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赵先,男,1963年4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419543X,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街归仁镇人民政府北侧200米“赵先种子农药经营门市”。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商初字第000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罗辉,男,1976年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223407x,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王滩村十二组1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王菊宾,女,1983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302070524,汉族,住泗洪县人民医院8号宿舍楼3单元406室。

被执行人冯德浩,男,1980年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002175519,汉族,住泗洪县73065部队57分队。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宋泽松,男,1969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2280216,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31-3-305室。

被执行人孟红,女,1977年5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5300047,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31-3-3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王达,男,1990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2063616,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塘组2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92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宿迁市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农机大市场3栋139号。组织机构代码57032565-9。

法定代表人陈再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吴佩兵,男,1972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001457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5幢1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黄艳华,女,1967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1018008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5幢1单元6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6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许波,男,1985年8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80542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华润苏果3楼。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9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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