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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17期)
  发布时间:2016-02-17 18:19:41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刘永,男,1985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50810307X,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湖西街安如村12栋37号106室。

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69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910303258,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居委会十二组1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1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陈秀芳,女,1973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4230046,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美食城2号老根山庄饭店。

被执行人石军,男,1977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5150055,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美食城2号老根山庄饭店。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许奎,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725241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46幢1单元802室。

被执行人张斌,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2050010,汉族,务工,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南区14幢3单元6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7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杨猛,男,1975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503387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榜世家33幢1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3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孙修进,男,1972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3183813,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瓦庙村四组13号。

被执行人陈艳侠,女,1975年5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5143803,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居民委员会五组131号。

被执行人胡继梅,女,1980年6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8006032364,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耿桥村李庄组2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张秀彬,男,1959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3080015,汉族,住泗洪县博士园宿舍楼2单元203室。

被执行人叶林,女,1969年1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12220082,汉族,住泗洪县博士园宿舍楼2单元2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朱端和,男,1961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11001563x,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镇朱海村一组99号。

被执行人朱琳,男,1983年6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306225617,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镇朱海村一组9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6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王艳红,女,1984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9294040,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李塘村11组5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5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王浩,男,1979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60603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61号A幢2单元5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王彦华,男,1961年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102262016,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支口居委会五组3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9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杜超,男,1987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928467X,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新河村梁湖组。

被执行人许杰,男,1982年7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7224618,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新河村梁湖组。

被执行人曹今朝,男,1967年6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6284654,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新河村曹中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2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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