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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15期)
  发布时间:2016-02-15 10:17:04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杨海南,男,1971年8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8022018,汉族,住泗洪县陈圩街德园东苑西门北5米。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5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张业超,男,1972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7141215,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欧岗村顾庄组5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谭保厂,男,1975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4052657,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王阶谈庄组1078号。

被执行人孙秀华,女,1972年7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724242X,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王阶谈庄组107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朱季兵,男,1977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201412,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朱庄村8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李胜,男,1972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211352,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陈冲村魏岗三组115号。

被执行人李云,女,1971年4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4091344,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陈冲村魏岗三组115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石国伟,男,1977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3191633,汉族,住石集乡瓦房村。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4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冯志强,男,1979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2105515,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前潘村3组第二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4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王道林,男,1976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6066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新苑公寓A幢26-27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5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俞军,男,1975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82800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西巷8号计生委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5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刘向阳,男,1967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105005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苏源阳光小区E08幢1-101。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5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朱胃青,男,1964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8140011,汉族,住泗洪县黄河花园21-1-302室。

被执行人朱银香,女,1977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2063824,汉族,住泗洪县黄河花园21-1-302室。

12、被执行人陈强,男,1970年10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192617,汉族,住宿迁市泗洪县孙园镇孙园大街9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董修虎,男,1986年1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118483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正时代城小区2-9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1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汤道平,男,1968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4086213,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雪三村六组。

被执行人张军,男,1970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010298010,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新河湾小区项目部。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7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