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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14期)
  发布时间:2016-02-06 10:15:59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苗修永,男,1968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2255435,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七里村七东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3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石广龙,男,1956年1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12156016,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块头村臧石二组。

被执行人孙彩云,女,1956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12136023,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块头村臧石二组。

被执行人石广丰,男,1961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918601x,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块头村臧石八组。

被执行人丁秀兰,女,1961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9186087,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块头村臧石八组。

被执行人石志清,男,1955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9166013,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块头村臧石八组。

被执行人朱云兰,女,1955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9166080,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块头村臧石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7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朱宏波,男,1971年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1110058,汉族,住泗洪县锦绣华庭秀水苑16-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陶小花,女,1978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11253627,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韩抗,男,1977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8095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刘洞村刘后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0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王春燕,女,1970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20004X,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18幢一单元1002室。

被执行人陈勇,男,1974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6200134,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18幢一单元10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朱鹏举,男,1971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1015037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兴村三组305号。

被执行人陈军,男,1964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4111454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33号1幢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4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张伟,男,1983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6125455,汉族,住泗洪县归人镇苏洼村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王小凤,男,1975年4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4161351,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王拐村夏拐组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4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李可周,男,1952年4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04141253,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陈冲村十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7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王吉功,男,1965年9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9272611,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张塘村刘得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4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