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陈小雨,男,1985年7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7103017,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宏伟村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卜春喜,男,1972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4181553,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城头步行街2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尹留春,男,1955年10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10133610,汉族,住泗洪县油泵厂宿舍10幢3单元305室。
被执行人董文春,男,1968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1250370,汉族,住泗洪县富康花园小区1栋1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王昌恒,男,1988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10104733,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何宅村王庄组3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3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王晨,男,1987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01102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五台山大桥北滨河名城西大门南九洲商务宾馆。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张春梅,女,1973年5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511022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三里社区居委会三里组。
本院作出的(2010)洪民初字第17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北环路南侧早陈河西侧锦绣华庭C107-307。组织机构代码55118312-2。
法定代表人朱坚,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9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泗洪县金旺达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37204940-5。
法定代表人韩同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6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周飞飞,女,1987年10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0071444,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龙庙七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陈乃闯,男,1967年5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5290032,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陈南村朱台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5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刘元利,男,1977年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2091593,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陈顾庄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7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许迎涛,男,1971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121003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46-3-106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许贵侠,女,1965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8164221,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绿怡编织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被执行人陈前高,男,1965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2044214,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绿怡编织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4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朱永鹏,男,1963年7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7040038,汉族,住泗洪县佳和世纪城小区24-1-101室。
被执行人李翠英,女,1964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10060082,汉族,住泗洪县佳和世纪城小区24-1-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夏亚飞,男,1975年5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505251514,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汝集镇碱厂村夏姜庄50-2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商终字第003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李林,男,1964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640112635X,汉族,住泗洪县博士园小学宿舍。
被执行人泗洪县博士园学校,住所地泗洪县广电文化局南侧。组织机构代码 78126963-4
法定代表人李林 该校校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6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王庆中,男,1969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111250,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陈冲村12组水泥路北侧。。
被执行人赵宝红,女,1965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1070226,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陈冲村12组水泥路北侧。。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81年3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3053493,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洪湖村十八组7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1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