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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16-02-02 14:09:10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陈川令,男,1963年10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6310194018,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园西路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毛同军,男,1976年9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91102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楚天小区13-4-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3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李福春,男,1965年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124403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缔景花园23幢1701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调初字第00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许干,男,1976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8105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色家园C1-1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张道利,男,1978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4183819,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七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4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刘化永,男,1966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222010,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顾北村城北二组9号。

被执行人何光连,男,1966年6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606132434,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围湖村三组5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3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宿迁市文景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洪泽湖东路41号

法人代表汤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5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谢琴,女,1970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50336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4-1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7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杨力,男,1972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7283432,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杨邵村杨庄组5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泗洪县半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半城镇徐成路,机构代码证01433587-2。

法人代表蔡同金,该镇镇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赵加茂,男,1957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2165493,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灯西组28号。

被执行人赵加连,男,1970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1011551X,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赵西组5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裴进,男,1969年8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274075,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安东村吕南三组3号。

被执行人谢正荣,女,1971年8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8134183,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安东村吕南三组3号。

被执行人骆培峰,男,1973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033837,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一组137号。

被执行人钟佩云,女,1974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1063840,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一组137号。

被执行人裴利,男,1982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0213637,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裴南村九组16号。

被执行人陈艳,女,1980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0200220,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裴南村九组1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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