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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第10期)
  发布时间:2016-02-01 14:08:02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吴国标,男,1982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8102639,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园社区居委会王阶新二组1177号。

被执行人王桂园,女,1982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2282624,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张塘村十一组37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93493-6。

   法定代表人刘绪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6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付刚,男,1973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2185391,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梅花西大街。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3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汤太行,男,1971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6270835,汉族,住泗洪县滨河名城17幢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1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徐叶波,男,1981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8123438,汉族,住泗洪县东方花园小区南区B18栋2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6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江苏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山河路东段商住区C段,组织机构代码55929911-1。

法定代表人张善威。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李伏照,男,1978年3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3124011,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王敦村7组1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江苏伍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洋青路西侧(大楼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花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2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江苏省泗洪县国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重峰路东侧(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6953286-5。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刘知永,男,1972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7035017,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

被执行人赵猛,男,1973年1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122306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东大街6号38-3-1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陈凯,男,1975年3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307505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居委会孙东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9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伏乃新,男,1966年8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82342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小区20号楼1单元1501室。

被执行人胡卫东,男,1963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705007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健康路南侧御景天成7幢5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