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执行人孟军,男,1975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71454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沁雅花园小区7幢一单元402室。
被执行人支敏,女,1974年9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9225227,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6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褚学良,男,1956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5612105933,汉族,住睢宁县作镇姚绳村33号。
被执行人王健,男,1962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20425001X,汉族,住睢宁县睢城镇潘村1053号。
被执行人花纯伏,男,1963年4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3041283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三分场。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宿中民终字第11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顾启华,男,1957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12113638,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九组43号。
被执行人姜广侠,女,1958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807163624,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田林洋,男,1979年11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11193793,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八组。
被执行人顾苗苗,女,1978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8183626,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九组43号。
被执行人王苏,男,1966年7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7173617,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沉涝村二组2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朱绍兵,男,1970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812023X,汉族,住泗洪县城市花园小区7幢612室。
被执行人王菊成,女,1976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1120424,汉族,住泗洪县城市花园小区7幢61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7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杨敏,女,1980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8284023,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苗圃村3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陈真,男,1982年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2090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148号9幢3单元306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王奇,男,1983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00937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小区18幢1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4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朱达,男,1969年7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7203857,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朱岗村5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宿迁市医药有限公司虹洲分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农机汽车大市场1号楼(宁徐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7152789-8。
负责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夫彬,男,1978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2064832,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海天翡翠城小区17-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泗洪县民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泗洪县金锁镇乔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云羲。
本院作出的(2012)洪金民初字第00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刘贯德,男,1965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153494,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龙集村9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4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