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江苏鑫圣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钱塘江路南侧1幢2幢。组织机构代码57262754-6。
法定代表人黄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朱龙生,男,1978年8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80203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开发大道南首路东第一幢一单元403室。
被执行人王芳,女,1979年4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4032663,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泗洪县居上康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梅花红绿灯向南二百米路西梅花尚苑售楼部。组织机构代码07276872-1。
法定代表人孟召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商初字第000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泗洪县新起点娱乐中心,住所地泗洪县顺河路。
法定代表人周道春。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5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张乃达,男,1961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6273839,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盛圩村7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张栋,男,1970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0602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南路19号。
被执行人仇立生,男,1978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216059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小区45-1-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祖永波,男,1983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4011817,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湖滩村三组35号。
被执行人张辉辉,男,1984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3082215,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养殖场大桥东三百米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宿迁市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73532560-7。
法定代表人王效军。
被执行人梁林东,男,1973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1008005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45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3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朱翠华,女,1951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108082046,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陈南村朱台二组。
被执行人陈乃杨,男,1974年5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29209X,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陈岗村120号。
被执行人陈乃闯,男,1967年5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5290032,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陈南村朱台二组5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