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许尔祥,男,1961年9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915447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景都14幢1单元26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组织机构代码66793493-6。
法定代表人刘绪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董洪伟,男,1972年6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628039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滨花都8幢2单元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8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张国良,男,1964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3183450,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姚兴村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4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8337434-X。
法定代表人张迎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祖成军,男,1969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3193815,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一组3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4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泗洪金旺达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4940-5。
法定代表人韩同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靳红利,男,1975年5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5073636,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南谢村南滩三组2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张克堂,男,1962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718523X,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万全村15号。
被执行人李德胜,男,1965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6503207419,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龙集居委会周庄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靳红利,男,1975年5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5073636,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南谢村南滩三组。
被执行人吕正梅,女,1974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3044025,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