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李杰,男,1972年6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6250014,汉族,住泗洪县八一小区C幢2单元3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徐宁,男,1987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10660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秦沟村14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泗洪县金旺达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4940-5。
法定代表人韩同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宋体钊,男,1960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8156233,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淮建村五组36号。
被执行人宋敏,女,1988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9096246,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永,男,1968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6106257,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淮丰居委会二组1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刘峰,男,1982年7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7042611,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刘德村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北环路南侧早陈河西侧锦绣华庭C107-307。组织机构代码55118312-2。
法定代表人朱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韩郎,男,1969年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11850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河小区居委会一组9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郭健,男,1982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1083010,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秦桥村杜庄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瑶民初字第05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郭永磊,男,1987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1114215,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许圩五组18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朱龙龙,男,1987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80942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东大街3号54幢二单元4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