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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欠条,不一样的法律效果
作者:胡风 付艳  发布时间:2016-01-12 17:31:14 打印 字号: | |
  数额不大的一件民间借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居然各拿出了一张“一模一样”的欠条,究竟谁真谁假,法院最终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呢?

  原告周某某诉称,被告许某某欠原告周某某3100元,于2013年11月6日向原告周某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4年春节前还款,如到期不还,按月利息3%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庭审中,原告拿出一张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陈述的事实。

  被告许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借款已经还清。庭审中,被告拿出了一张与原告一样的欠条予及两名证人证言以证明自己已经还清了债务。

  一样的欠条?这要如何认定案件的事实呢?承办法官多次对比两张欠条,认为被告手中欠条的临摹嫌疑较大,而被告提供的两名证人也都是其亲戚,证明力不强,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偿还借款的事实。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许某某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3100元。

【案件评析】本案借款发生,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默示承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告承认曾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并未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而被告提供同样的欠条,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该欠条也不能否定原告手中欠条的真实性,故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并且被告并未偿还该借款。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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