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出租人是不是就不能干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呢?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容忍度该如何衡量?
2002年11月4日,被告戚某某与甲医院分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被告将其所有的一幢房屋(一层门市和二至五层楼房)出租给甲医院分院作经营医院之用。协议约定,租期15年,甲医院分院在经营期间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不准使用锅炉。需要大间隔小间,必须用轻型板材。2003年3月,甲医院分院更名为乙医院。
2012年10月,原告乙在其原址上成立丙医院,丙医院为独立法人,原告乙为丙医院出资人之一。2012年10月13日,原告乙对丙医院院部即被告的房屋进行装潢,装潢期间对原房屋实施了开窗、凿墙等工程。2012年10月16日、17日,原告乙书面通知被告协助装修。2012年10月17日,被告通知原告要求其停止装潢,原告未予采纳,继续装潢。被告便让其亲属到施工现场阻止原告施工。后原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楼房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为20年。现因外商投资扩大经营,且房屋已陈旧,需对房屋进行装饰。为此,原告对房屋在不变更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隔间和装饰。租期届满后增设及装修部分无偿归被告所有,此举对被告有益。假设被告不愿意无偿接收增值部分,原告完全可以恢复原状后再移交房屋,也不构成对被告的任何侵权行为。原告与施工单位签订装修合同,于2012年10月13日正式施工,被告得知原告施工后无理取闹,阻止施工。为此工程被迫停工,影响按时营业。
被告认为原告对被告房屋进行装潢过程中,在墙上打窗、打门等已经改变房屋的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已经通知原告停止装潢,但原告仍继续装潢,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阻止原告装潢。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本案中,原告依据房屋租赁协议对被告所有的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其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应照合同约定。现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对该房屋进行装潢,其中涉及到在墙体开窗、凿墙等改变房屋结构的工程,违反了原被告租赁协议。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原告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房屋的原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阻止原告继续装潢。原、被告双方实则是对房屋租赁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该纠纷尚未解决。原告基于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行使装潢的权利必须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因其装潢行为改变了房屋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原告未取得合法的装潢权利,其无权请求排除妨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