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在本院审理的你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庭审中,提交借条复印件冒充借条原件的行为已严重妨碍本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对你予以罚款2000元,限你在2016年1月4日前交纳。”承办法官义正词严对被处罚人殷某说道。殷某一脸悔意,嘟哝着:“唉,这一分钱还没要到,倒被罚了2000元,我这叫干的什么事啊”。
2010年5月10日杨某向殷某借款30000元,并向殷某出具借条一张,后经殷某催要未果,故而成讼。庭审中殷某向法庭提交了其自称为借条原件的借条一张,但从该借条外观看显系复印件,承办法官反复询问殷某并告知其不如实陈述的法律后果,殷某仍坚持其当庭提交的借条为借条原件并签字予以确认,庭后承办法官再次要求殷某对其当庭提交之借条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作出回答并告知其将对其当庭提交的条据启动鉴定程序,殷某这才认可其当庭提交的借条系复印件,并将借条原件提交给了法庭。
当事人陈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殷某将其当庭提交的借条复印件虚假陈述为原件,该虚假陈述行为显属伪造证据之行为,其行为已严重妨碍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鉴于殷某庭后经承办法官询问后已将借条原件提交法院,未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泗洪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殷某处以罚款2000元,以示警示。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
正所谓:原件说成复印件,试图来把法官骗,反复询问一遍遍,迟迟才将实情现,诚与骗只一念,触碰诚信高压电,定有罚单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