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泗洪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步行街水岸城邦小区西门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6654437-8。
法定代表人叶建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吴剑斌,男,1975年9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91562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小区1幢一单元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宋宜标,男,1961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610203081x,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鸿意上城7幢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5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孟磊,男,1977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606059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产城8-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戚尔峰,男,1977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02059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尚城世家小区5幢1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王益兵,男,1959年8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81363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环保局院内。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1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李雷,男,1988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228165X,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汴水新村西苑17-2-502室。
被执行人李古山,男,1971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218161X,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汴水新村西苑12-2-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陈太军,男,1963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6183811,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草庙居委会五组23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刘贯德,男,1965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153494,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龙集居委会五组5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泗洪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泰山路东侧泗州大街北侧1幢06-6号,组织机构代码68832958-3。
法定代表人沈明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7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朱俊刚,男,1979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10294234,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佟丽,女,1965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2183149,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崔庄二组。
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5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2183149,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魏营居民委员会七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王栋,男,1973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1252097,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颜莲村颜庄一组2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1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陈苏梅,女,1995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508080624,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黄岗村一组。
被执行人陈德志,男,1969年10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170611,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黄岗村一组。
被执行人安龙飞,女,1970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2010629,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黄岗村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5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汪波,男,1977年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1240053,汉族,住泗洪县金域蓝湾小区1号楼9楼9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吴绍陈,男,1973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312271492,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黑塔镇三陈村桥头吴庄4-88号。
被执行人蒋庆元,男,1971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10605151X,汉族,住安徽省泗县黑塔镇三陈村大蒋庄2-18-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衡山路衡山花园西门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577980-5。
法定代表人韩顺红,该公司董事长。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商终字第003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张成军,男,1974年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2224614,汉族,住泗洪县现代名城小区23-2-7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周士华,男,1946年5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605254211,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杨秀美,女,1946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610254267,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张修理,男,1978年5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52514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御景天成小区5幢一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