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王国干,男,1968年10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0173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正时代城4号楼二单元908室。
被执行人陈荣兰,女,1968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9103027,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5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戴连武,男,1980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92002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东社区九组。
被执行人谭素娟,女,1978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608138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东社区九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邓凯,男,1966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9250051,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海燕鑫聚F-11G。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张军,男,1965年6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6071574,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张庄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童道云,男,1961年10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100402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38幢1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姬海燕,女,1965年3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01022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38幢1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8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谢培苏,男,1953年7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7014011,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王墩村。
本院作出的(2012)洪界民初字第03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刘辉,男,1975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121438,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西村17-1-405室。
被执行人芮松梅,女,1975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504231645,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房爱全,男,1965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1100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新苑公寓B-6-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姬少杰,女,1987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8190225,汉族,住泗洪县现代名城58幢2单元4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陈春动,男,1975年3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30531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宏伟村六区2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魏思丰,男,1958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812251616,汉族,住徐州市邳州市陈楼镇果园四工区3组295号。
被执行人陈道凤,女,1956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601061628,汉族,住徐州市邳州市陈楼镇果园四工区3组295号。
被执行人赵守军,男,1962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2103071,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全民队六队30号。
被执行人胡周华,男,1969年8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053037,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官塘村行宫组38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5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李宜辉,男,1962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117003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67幢二单元603室。
被执行人莫成敏,女,1985年1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1203184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67幢二单元603室。
被执行人江苏伟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东大街北侧B幢04-1-2。组织机构代码56781360-0。
法定代表人李宜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7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吴亚,男,1975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6053012,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胡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朱向虎,男,1969年9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90102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居委会三组。
被执行人吴云,女,1969年9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905034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居委会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6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吴连梅,女,1981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10116204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1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孟招先,男,1967年3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330029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汴河东路1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4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刘凯,男,1971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12180056,汉族,住泗洪县和谐家园4号楼2单元504室。
被执行人刘爱玲,女,1964年3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0309002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北新集社区卫生服务站三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宿迁市红苹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西湖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37269-6。
法定代表人毛雪花,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7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闻品,男,1978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81048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小区15-2单元。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徐叶北,男,1988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7063870,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唐杨村三组4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