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李杰,男,1969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612125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5幢101室。
被执行人王丽,女,1973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24122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5幢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朱向虎,男,1969年9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90102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居委会三组。
被执行人吴云,女,1969年9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9050342,汉族,住泗洪县翡翠城11栋东边第四个车库。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24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泗洪县友利酒店管理服务部,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南路东风大市场1幢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379419-4。
法定代表人许乃余,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张元生,男,1955年12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12304237,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新行2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孙修利,男,1978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1203853,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毕沟村七组1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1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杨伟忠,男,1982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1285413,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四河村新建组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付付,男,1979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8093113,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付圩村5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潘合林,男,1953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3020852,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汤庄村二组9号。
被执行人吴凯旋,女,1989年7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7206269,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汤庄村二组9号。
被执行人邰桂莲,女,1955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10180867,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汤庄村二组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姚辉,男,1989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1115023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康花园B八栋1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6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杨晓月,男,1990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1104017,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广场单身公寓6幢121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30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泗洪县四季春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王沟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743251-2。
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商终字第002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毯科技开发中心300室。组织机构代码69740460-0。
法定代表人尹玉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周峰,男,1976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2124232,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街供销社宿舍。
被执行人许庆,女,1972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210024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阮庄社区四组9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李继杨,男,1973年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011216,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涧圩村9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朱开兵,男,1982年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8202230057,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四区32幢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刘凯,男,1971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12180056,汉族,住泗洪县和谐花园4-2-504室。
被执行人刘爱玲,女,1964年3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0309002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北新集社区卫生服务所3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宋林海,男,1969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9060634,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宋庄村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江苏恒德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常熟泗洪工业园兴业路北侧玉环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1382429-7。
法定代表人李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张红卫,女,1967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1100469,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江淮商城12幢1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胡圣双,男,1967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1105817,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江淮商城12幢1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江苏久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重峰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5868786-1。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人仲案字(2015)第1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