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周德保,男,1963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6305053912,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朱门社区大高楼40号。
被执行人马豹,男,1966年8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80600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健康路25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9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王建,男,1974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155458,汉族,住泗洪县工业园区淮河西路27号宿迁市虹州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孙沛超,男,1963年10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0134019,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供销社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3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赵辉,男,1987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4205477,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天郡小区9-1-604室。
被执行人许海娣,女,1984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0292624,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天郡小区9-1-6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陈建,男,1966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8183112,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桂湾村四区29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8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泗洪县国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重峰路东侧(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6953286-5。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周守明,男,1965年9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9223414,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龙集街。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李响,男,1967年1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1195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英李居委会东李组29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4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李庆明,男,1979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3171012,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枣林村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5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华学品,男,1968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725037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兴康花园3幢13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朱兰英,女,1963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328002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高庄花园12幢1单元7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王坤,男,1977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11143011,汉族,住泗洪县香格里拉小区42栋1单元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袁帮杰,男,1966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9260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百星花园1号楼6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1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周守明,男,1965年9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9223414,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龙集街。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周虎,男,1966年1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1220023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锦虹苑18幢4室。
被执行人王利,女,1966年1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140289,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0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宋心方,男,1986年4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4036215,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雪五村十七组1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朱兴新,男,1982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2061438,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小区61栋1603室。
被执行人童梅,女,1986年6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6280465,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叶志峰,男,1989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82001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社区居委会二组1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李鹏程,男,1978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42501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干部局宿舍。
被执行人潘琳,女,1983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0624224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2-2-807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泗洪县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瑶沟乡瑶沟街,组织机构代码67303393-1。
法定代表人潘茂龙,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5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