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杜井军,男,1970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6152671,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张王村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王健,男,1970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62104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泰山南路38号6幢2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泗洪县洪龙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路。组织机构代码70403947-2。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泗洪县新虹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瑶沟工业园区徐宁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5142527-X。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高亿林,男,1963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225007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花漾名门小区3-2-206室。
被执行人张放,男,1964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4082635,汉族,住泗洪县星河上城小区7-3-204室。
被执行人泗洪县福寿纸制品厂,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175344-8。负责人向全闯,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向全闯,男,1973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12000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小区10-6。
被执行人朱善华,男,1955年7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507020074,汉族,住泗洪县和谐佳苑4-2-403室。
被执行人陈福源,男,1965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100034,汉族,住泗洪县汴河苑509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张军,男,1979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705311X,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秦桥村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田飞,男,1987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8153475,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田集村九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吴海军,男,1969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5041617,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汴水新村西苑14幢1单元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高学平,男,1977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0015830,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高套村小高套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泗洪县迈克斯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南湖路南侧天山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9535074-0。法定代表人周庆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宿迁市波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珠江路。组织机构代码75322958-X。法定代表人丁传金,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周庆涛,男,1966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210231,汉族,住泗洪县楚天小区33-1-301室。
被执行人刘玉,女,1971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7230042,汉族,住泗洪县楚天小区33-1-301室。
被执行人周庆松,男,1969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2100234,汉族,住泗洪县分金亭路云河苑1-102室。
被执行人薛丽,女,1969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9200043,汉族,住泗洪县分金亭路云河苑1-102室。
被执行人李善东,女,1973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7080020,汉族,住泗洪县沁雅花园小区5-3-306室。
被执行人周学生,男,1973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10300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17号。
被执行人徐珍珍,女,1988年3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325024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长江路202号。
被执行人石志兵,男,1973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1210217,汉族,住泗洪县沁雅花园小区B2-4-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张配兵,男,1968年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109503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朱圩居委会瓦西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宿迁市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新一村174号。组织机构代码66175365-9。法定代表人孙秀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1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王飞,男,1965年3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3010279,汉族,住泗洪县东盛大都会D三304室。
被执行人黄怀援,男,1958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6186416,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27幢105室。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7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翁强胜,男,1962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6207182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28B10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左平,男,1970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700506651X,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市郭村镇吉港村4组41号。
被执行人李晓凌,女,1978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1206002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皮建军,男,1968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8082674,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园大街159号。
被执行人张平,女,1976年4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4140026,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园大街159号。
被执行人宋怀布,男,1964年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012700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居委会7组。
被执行人岳侠,女,1964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001022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居委会7组。
被执行人孙明,男,1969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2100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小区27幢2单元803室。
被执行人金兰,女,1970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105002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小区27幢2单元803室。
被执行人许浒,男,1983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30103003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8号。
被执行人李安余,男,1955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20501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小区27幢3单元205室。
被执行人徐淑云,女,1955年8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806006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小区27幢3单元205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周德保,男,1963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6305053912,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朱门社区大高楼4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9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李武,男,1956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620509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重岗街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王笑云,男,1961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30402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16-2-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陈广文,男,1966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1602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二里坝小区24幢一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2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顾廷刚,男,1967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8140291,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姚宋村三组23号。
被执行人张玉刚,男,1972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52701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木清华小区10幢一单元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田太聪,男,1981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6203530,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田集村十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