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时的好奇玩耍,不曾想造成重伤的结果。近日,泗洪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13岁少女好奇玩耍从商业广场五楼摔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5年4月30日,原告段某与其同学一起前往由甲公司投资开发的商业综合体甲广场玩耍,在通过5楼消防门进入楼顶平台玩耍过程中,段某翻越了高度约为95公分的平台栏板墙到达了玻璃屋面玩耍,结果不慎从加盖木板的破损玻璃处摔下至3楼。段某受伤后即接受了医院住院治疗至8月15日,诊断结果为双腿骨折、肝脏破裂等伤,共计花费医疗费211514.66元。后原告起诉甲、乙两家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查,甲广场是于2013年11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其经营期间由乙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甲广场顶层进入顶楼平台需经过一道属于消防性质的通道木门,该木门正常处于开启状态。根据提供当事人的施工图纸及合同看,栏板墙的高度应为1米。
法院最终认定甲公司赔偿原告段某医疗费10575.7元(211514.66元×5%),乙公司赔偿原告段某医疗费52878.6元(211514.66元×25%)。当事人均对判决无异议,现该判决已生效。
好奇贪玩之心每个人都会有,但是在玩耍时切不能无视身边的危险。新闻消息不时的会有关于因意外而导致的惨剧,而很多的惨剧又本可以避免。人们在看到这些报道后当时可能会有所感触,而过后却依然我行我素,无视身边的危险。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也为了他人,请自觉遵守相应的规则,注意自己的言行,平安你我他。
【案件评析】本案意外发生,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应如何分配?
段某虽然只是一个已近13岁的孩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已具备了一定的是非及风险评估辨别能力,以及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其身处楼顶平台时应当清醒意识到是属不宜玩耍之地,尤其是翻越具有保护性的栏板墙时,应当判断出其行为不当及所处风险,其理应离开,但却仅为了满足好奇的心态而置危险不顾以致事故发生,其对事故发生的风险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其实施的危险行为是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定其承担75%的责任适宜。
甲广场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根据涉案地点工程的设计图纸反映,在进入玻璃屋面前设有一道栏板墙,栏板墙设计高度为1米。虽然该区域设定为不上人屋面,但设计部门是根据甲广场的商业环境实际需要,避免他人不当行为造成意外损害所确定的安全高度,目的以策风险。经原被告的确认,该防护墙出面高度仅为95公分,远远不能满足其设计的安全高度,客观上降低了其安全等级,可以认定该建筑防护措施存在缺陷,为原告能够较为轻松翻越防护墙进入玻璃屋面减少了障碍,为受伤害创造了条件,该缺陷与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使其缺陷行为只是为事故发生提供了一个条件,与后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但被告甲公司还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乙物业公司作为来往人员多而复杂的该商场管理单位,理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商场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将保护客人的人身安全放入首要位置,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进行检测并予以排除。本案中,乙物业公司未能严格遵守消防门长闭不上锁的规定,任由其敞开,且也未在该门前设立警示标志及安排人员管理,以便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不明真相的无关人员进入。由于乙物业公司的疏忽管理,致原告在缺乏防范的戒备心理状态下即进入了该门,为受害人提供了身处险境的前置条件。段某作为一个心智尚未健全的孩子,其到达玻璃屋面后在无任何警示告知的状况下,难以预料置放的纤维板处玻璃存在破损,该情况足以影响当时段某的视线和判断力。段某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物业公司在玻璃损坏长达一个月有余的期间未能及时修缮,以及明知风险远高于平常,未能设置有效制止他人进入不上人屋面的安全措施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理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损失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