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手记
小树苗引发的“战争”
作者:李国英 付艳  发布时间:2015-12-11 11:09:4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4月11日下午6时许,被告谢某某在其承包土地相邻的土地上栽种树苗,而原告袁某某得知后认为该土地属于她的土地而将树苗拔掉。因此,双方就该土地归属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撕打并相互用铁锨往对方身上泼土。在撕打过程中,原告袁某某手指被被告谢某某的铁锨击伤。原告受伤后当日入住泗洪县分金亭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食指中节指关节支持带损伤;2、右食指软组织挫裂伤。住院7天,花费医药费6302元。出院医嘱休息四周。该起纠纷发生后,经泗洪县公安局重岗派出所调查处理。2015年4月29日泗洪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谢某某行政拘留五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因被告一直未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6302元、护理费1188元、误工费1188元、住院伙食费480元、精神损失费1200元,共计10358元。

  开庭前,双方情绪依然激动,认为都是对方的错,法庭里火药味十足。因此,承办人无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开庭时,双方也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随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因为本案双方行为均存在过错,对袁某某的损害谢某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谢某某的行为已经造成袁某某人身损害,除了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当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以及袁某某因此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由于袁某某不能理性处理该纠纷,不问情由,擅自将他人种植物毁损,在双方纠纷的引起上及之后相互撕打中也均存在过错,所以袁某某对自己的损害亦应减轻对方责任。因此,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最后法院判定原告袁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谢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所以被告谢某某赔偿原告袁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416.29元(7737.56*70%)。

  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互帮互助,但是本案中,谢某某不与袁某某协商便擅自在袁某某的土地上栽种树苗,而袁某某在得知自己土地被人栽种树苗后不是与之沟通,而是直接拔除,致使双方因这小小的纠纷大打出手,最后闹至法院。和谐的社会需要大家互相礼让,邻里之间多多沟通交流,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