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高庚,男,1973年3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3070015,汉族,住泗洪县府苑小区1号楼2单元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4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袁志,男,1957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12175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袁集居委会新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袁锋,男,1981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713421X,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26栋一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2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孟庆猛,男,1972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9240019,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25幢4单元208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9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刘兵,男,1972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5062214,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胜利村5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孙商初字第00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周鑫,女,1975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11150022,汉族,住泗洪县颖都家园25栋2单元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2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武殿周,男,1968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1202016,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何邵村七组1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孙以飞,男,1984年1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2072633,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园街二号路同乐饭店楼下。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金兰新,男,1956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8080434,汉族,住泗洪县县委宿舍13-3-506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王广路,男,1990年6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6142434,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安河口村四组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马忠秋,男,1987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1032017,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顾北村城北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王玉宝,男,1964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22626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皇城南门东100米新越大酒店。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许广友,男,1969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10447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侯路居委会六组。
被执行人朱景梅,女,1966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2544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侯路居委会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1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戚家伟,男,1988年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2014690,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新河村周戚组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0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陈建星,男,1970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1204659,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周河村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0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程雪松,男,1975年4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4270013,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29栋2单元2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李雪兵,男,1978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2164331,汉族,住泗洪县尚城世家小区12-3-1005室。
被执行人陈海军,男,1979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0114251,汉族,住泗洪县二里坝小区9-3-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8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江苏百泰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人民中路商业步行街。组织机构代码68918182-4。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金安平,男,1957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2281611,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瓦房小区14幢1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2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蔡体操,男,1974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1111259,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涧北村十组7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0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