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赵学军,男,1975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910389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色家园小区15-3-1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杨秀波,男,1979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6054030,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一组3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谢丽丽,女,1983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5272226,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59号16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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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执行人石洪,男,1979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2283139,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居委会桂湾二区。
被执行人陈兴涛,男,1978年4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4163113,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居委会桂湾四区。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季宏冰,男,1965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1020030,汉族,住泗洪县二中宿舍。
被执行人钟静华,女,1966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240027,汉族,住泗洪县二中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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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执行人程冲,男,1967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2065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顺河居委会孙西组42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张善春,男,1965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4070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南区B18 幢三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张建,男,1975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41812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小学。
被执行人刘金学,男,1977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111700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花漾名门小区1-4-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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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执行人徐光志,男,1967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0608427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社区八组。
被执行人石义,女,1969年4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404034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社区八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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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执行人高庚,男,1973年3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3070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府苑小区1-2-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袁志,男,1957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12175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袁集居委会新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袁锋,男,1981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713421X,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26栋一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2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孟庆猛,男,1972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9240019,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25幢4单元208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9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刘兵,男,1972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5062214,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胜利村5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孙商初字第00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周鑫,女,1975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11150022,汉族,住泗洪县颖都家园25栋2单元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2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武殿周,男,1968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1202016,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何邵村七组1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孙以飞,男,1984年1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2072633,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园街二号路同乐饭店楼下。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金兰新,男,1956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8080434,汉族,住泗洪县县委宿舍13-3-506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王广路,男,1990年6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6142434,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安河口村四组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马忠秋,男,1987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1032017,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顾北村城北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泗洪环信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瑶沟工业园徐宁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8634915—8。
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