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吴水生,男,1962年8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6208236012,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高士镇新坝村三枫片16组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4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江伟,男,1973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5030076,汉族,住泗洪县太阳城小区20-1-7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周宁,男,1974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8216033,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张圩村八组13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孙虎,男,1976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6213837,汉族,住泗洪县东方花园3-1-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4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陈剑,男,1969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824011X,汉族,住泗洪县奥体新村小区7-4-408室。
被执行人臧红,女,1969年5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5090064,汉族,住泗洪县奥体新村小区7-4-4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1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泗洪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步行街水岸城邦小区西门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6654437-8。
法定代表人叶建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许磊,男,1984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826187X,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城头街新一佳超市东旁。
本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22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彭献宏,男,1971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1112007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健康路25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泗洪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组织机构代码69790093-X。
法定代表人高学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朱胃青,男,1964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8140011,汉族,住泗洪县黄河花园小区24-1-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赵明龙,男,1970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1205391,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梅花居民为会员一组14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张维新,男,1962年12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2305435,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人居委会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1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钟井强,男,1971年5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52802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西大街625号。
被执行人董红银,女,1971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225022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西大街62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李宜辉,男,1962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117003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
被执行人莫成敏,女,1985年1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1203184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吴松,男,1986年1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2072654,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园社区居委会王阶戈庄组624号。
被执行人谢德宏,男,1961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10083632,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园大街9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3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张景龙,男,1961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9180013,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院内第一排宿舍楼一楼最东头。
被执行人吴季敏,女,1962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3080043,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院内第一排宿舍楼一楼最东头。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钟明三,男,1972年5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508009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14幢3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贾玉军,男,1968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0013838,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唐杨村二组3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陈荣,女,1975年10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10040040,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天郡10幢104室。
被执行人吴林献,男,1951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106102058,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南街新村6幢3单元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1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孙学文,男,1962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4104238,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鱼行村十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董常松,男,1972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2160357,汉族,住泗洪县花漾名门小区11-5-309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8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