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程健,男,1984年1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2200076,汉族,住泗洪县楚天小区32栋1单元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8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秦翠,女,1984年4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4130047,汉族,住泗洪县泗州中大街42号。
被执行人张亮,男,1981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4100030,汉族,住泗洪县泗州中大街42号。
被执行人孙厂军,男,1977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0162611,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楼村十四组518号。
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刘朋刚,男,1979年6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630145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滨一号花园8幢1单元9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9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崔政,男,1980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1012651,汉族,住泗洪县澜庭湾小区工地职工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裴昌龙,男,1972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6203672,汉族,住泗洪县瑞丰翡翠城8幢2单元403室。
被执行人高松,女,1977年5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5093623,汉族,住泗洪县瑞丰翡翠城8幢2单元4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许炜,男,1980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9253872,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三组11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2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陈福源,男,1965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10003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汴河苑50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杨玉,男,1961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9253817,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唐杨村五组。
被执行人杨凤,男,1974年8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8033819,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唐杨村五组。
被执行人刘启连,男,1972年5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5233810,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唐杨村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4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刘善堂,男,1960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4150010,汉族,住泗洪县老庄社区居委会健康村二巷1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李花园,女,1991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10293427,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杨邵村上高组20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泗洪县世纪皇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青阳南路东风大市场1幢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810300-6。
法定代表人许乃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刘春,男,1978年5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523033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长江路北侧(新城家园)3幢3-501室。
被执行人庞建琴,女,1979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815504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长江路北侧(新城家园)3幢3-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特字第000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王大勇,男,1958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326003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17号。
被执行人王茜,女,1986年7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702006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17号。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调初字第00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杨以纯,男,1955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10811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陈咀居委会十组。
被执行人杨修栋,男,1990年4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417443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陈咀居委会十组。
本院作出的(2012)洪金民调初字第01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北侧嵩山路东侧10幢。组织机构代码67762427-X。
法定代表人林春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朱堂建,男,1970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225005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广场2幢一单元1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宋道林,男,1959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407007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西路21号13幢2单元5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王延龙,男,1966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200631,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华宝东街3-5-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0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江苏菲尔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常熟泗洪工业园区钱塘江路南侧常洪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8842720-7。
法定代表人伏乃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1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赵文礼,男,1978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11083810,汉族,住泗洪县阳光东路一巷2号新华书店宿舍楼。
被执行人许闯,男,1981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8193591,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孙庄村九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