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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村头的八旬老太
作者:曹静静  发布时间:2015-12-01 14:34:08 打印 字号: | |
  2015年7月1日,泗洪县梅花镇某村的村民发现村里本应生活在县城的八旬老太王某,独自一人出现在了村里的一座小桥上,村民疑惑之余,赶紧通知了其大儿子张甲,正在地里忙活的老大张甲来到村头带回了母亲。

原本应是和二儿子生活在县城的八旬老太,怎会独自一人待在村头呢?其年事已高、腿脚也并不十分便利,又是如何从县城回来的呢?这还要从一份赡养协议说起。

  王老太和丈夫张某育有四个子女,老大是女儿,下面依次是张甲、张乙、张丙三个儿子,三儿子张丙已先于王老太夫妇去世。俗话说“养儿防老”,虽然三儿子已去世,但王老太和丈夫还有两个儿子,养老应该不是问题了吧?可在王老太丈夫去世的时候,问题还是来了。对于父亲后事的办理和母亲今后的生活,兄弟俩产生了分歧。最后在舅舅的参与、母亲王老太同意的情况下,兄弟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后事一切费用由张甲承担;王老太在世由二儿子张乙赡养,后事费用全部由张甲负担;土地由弟兄两个各一半。协议签订后,对张某后事费用的负担及土地耕种已按协议履行,王老太也实际由二儿子张乙赡养。但是到了2015年7月1日,张乙竟在没有通知张甲的情况下,将其八十多岁的母亲王老太送至张甲所在村的村头就走了。也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因自行协商和经村委会调解无果,王老太一怒之下将二儿子张乙告上了法庭,索要赡养费,其要求费用按健在三子女平摊,由二儿子承担三分之一的费用。法庭上,被告张乙仍坚持不愿与王老太共同生活并支付赡养费,要求其大哥张甲先养母亲三年后兄弟二人再来共同赡养母亲。双方意见僵持不下。被告张乙代理人提出了每月给300元赡养费、每年再另行给300斤粮食的调解方案,却被其代理的当事人张乙一口否决。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由被告张乙每月给付原告王老太赡养费330元。

  百善孝为先,作为子女,都应尽自已的义务去赡养父母。每个人都会衰老。当自己年老体弱时,回想过去,能否问心无愧?面对自己的子女时,还能否再期待他们尽心尽力地赡养自己呢?唯有善待老人,做子女的榜样,晚年生活才会真正的幸福安康。

【法律法规】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1、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不可以。《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被赡养是老年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不继承遗产就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不可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婚姻法》规定,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不照料自己的孩子就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不可以。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在孩子的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理不通,于法无据,不仅违法,而且泯灭良心。

4、分家不公就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不可以。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5、父母再婚就可以不赡养吗?

不可以。《婚姻法》第13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父母再婚,不影响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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