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马欢,男,1981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6081158,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2组。
被执行人张红,女,1981年3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3011162,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2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张继兰,男,1955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8121251,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欧岗村汤庄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陈勇君,男,1982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204112018,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社区居委会四组51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周贤宝,男,1971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2124076,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王汤村12组。
被执行人王琼,女,1973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0014206,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王汤村12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7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彭青伦,男,1962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5153410,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应山村九组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6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杨宝兰,女,1953年8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822002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域蓝湾小区11幢一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许尧治,男,1946年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6022700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域蓝湾小区11幢一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谢成云,男,1973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212799,汉族,住泗洪县淮北花园7幢3-404室。
被执行人陈艳华,女,1973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305012622,汉族,住泗洪县淮北花园7幢3-404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0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孙长兵,男,1983年3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3270016,汉族,住泗洪县泗洲中大街40号。
被执行人王龙,男,1988年4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40216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华沟社区。
本院作出的(2012)洪金民调初字第00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王健,男,1970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62104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泰山南路38号6幢二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付勇,男,1984年8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8026239,汉族,住泗洪县双沟开发区亿雅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刘辉,男,1975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121438,汉族,住泗洪县水木清华小区4-4-208室。
被执行人芮松梅,女,1975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504231645,汉族,住泗洪县水木清华小区4-4-2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刘为付,男,1954年1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12035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业园区徐沟村后刘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王教军,男,1972年8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8133815,汉族,住泗洪县百星花园5幢二单元604室。
被执行人陈艳,女,1969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9024166,汉族,住泗洪县百星花园5幢二单元6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5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石师,男,1965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8161610,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毛山村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屈立军,男,1974年7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727141X,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大屈5组2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5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王修康,男,1984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9094612,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周和村徐溪组。
被执行人彭巧娟,女,1985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8104249,汉族,住泗洪县朱湖乡苗圃村12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赵劲松,男,1972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1200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小区6幢2单元602室 现句容市边城监狱服刑。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0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陈刚刚,男,1985年9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9173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39幢2单元6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王永辉,男,1974年1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11094094,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吉大公司售楼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孙士玲,女,1980年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1116027,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双桥村八组。
被执行人熊竹青,女,1981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8109182525,回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南街居委会六组12号。
被执行人杨维生,男,1982年7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207222552,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中兴村丰收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魏义干,男,1969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071016,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马巷村14组。。
本院作出的(2011)洪瑶民调初字第00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