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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107期)
  发布时间:2015-11-23 11:24:32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裴中朝,男,1969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4084012,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丁岗小区B7号楼二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夏广勇,男,1973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0014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34幢2单元907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张学丰,男,1968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284015,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新城人民路西。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6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张美红,女,1980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3286222,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宝利城130号。

被执行人王育芹,女,1965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6125827,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宝利城58号。

被执行人张士祥,男,1960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1020413,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沟酒厂包装二车间8班。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2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李志,男,1970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7008280837,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阳光花城小区5-1-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王桂林,男,1958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5809082714,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聚龙湾小区2-1-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4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杨志山,男,1965年6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6163813,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12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董官云,男,1984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40101025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小区29幢2单元303室。

被执行人泗洪永顺渣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徐宁路西侧(农机汽车大市场)1幢0026室。组织机构代码06024233-5。

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总经理。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4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南京保利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玉带园62号。组织机构代码76212562-7。

法定代表人郭旭,该公司总经理。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宿中民终字第07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江苏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洪中路南五楼1幢。组织机构代码56293390-2。

法定代表人崔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宿中商终字第01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江苏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山河东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7014158-2。

破产管理人宿迁求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佩兵,男,1972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001457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面西居委会23组1208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宿中民终字第08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代欢欢,男,1985年5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5234216,汉族,住泗洪县太阳城小区9-3-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杨步祥,男,1966年4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4061812,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林业八场45号。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0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王丽,女,1966年9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07028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东居委会16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周首霖,男,1963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7255610,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29-3车库。

被执行人胡修梅,女,1968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2115621,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29-3车库。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9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彭光,男,1971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816407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缔景花园26幢1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7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汤进源,男,1981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4180077,汉族,住泗洪县县委宿舍9幢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江苏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徐宁高速西二公里处泗宿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5587144-0。

法定代表人葛凯,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泗洪隆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归仁镇克复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9691488-1。

法定代表人王俊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4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江增辉,男,1965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5275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林场居委会刘庄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1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张晓亮,男,1979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7911082291,汉族,住如皋市林梓镇居委会27组27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23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