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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人民法院关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11-24 10:38:22 打印 字号: | |
  泗洪县人民法院

关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的通告

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为推进宿迁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对于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院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处,现将详情通告如下:

一、凡本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必须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全面履行义务。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对不按规定期限申报财产,或者申报财产不实的,一律视情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五日以上的司法拘留;并同时对自然人被执行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被执行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凡因未全面履行义务,被本院司法拘留或罚款惩戒后,有证据表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对所有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同步在互联网站、户外广告屏等公共场所予以公开曝光,同步向本市信用管理平台推送;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全面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贷款、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四、未履行义务前,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其他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不得安排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必要时可以限制其出境。被执行人违反前述规定,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公职人员、单位被执行人及有义务协助执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法定理由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除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制裁外,同时将其失信情况或拒绝协助执行情况通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一律建议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上述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应负义务的,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制裁;履行部分义务且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民事制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投案自首的,一律从宽处理。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后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逃匿,拒不到本院配合执行案件处理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七、凡被执行人或有协助义务的案外人,均不得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或者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等防害执行的行为,有前述行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恢复财产原状并履行相关义务。逾期,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因实施前述行为而不能恢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八、鼓励掌握、了解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情况的公民及相关组织,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揭发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于检举揭发帮助抓获逃匿被执行人或提供财产线索帮助执结案件的,将视情况给予500元以上的奖励(举报电话0527-86205260,0527-86205813或本院微信公众账号sihongfayuan)。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