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张贤坤,男,1973年6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604005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园林村4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9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孙永,男,1974年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111007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21-901室。
被执行人宿迁市新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石集工业园区天伦纸业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30196983-5。
法定代表人孙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薛广传,男,1968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0260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泰山南路39号D04栋一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9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江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源泉路9号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678172-1。
法定代表人顾亚东。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杨宝兰,女,1953年8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8220028,汉族,住泗洪县金域蓝湾11栋2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许尧治,男,1946年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60227003X,汉族,住泗洪县金域蓝湾11栋1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杨保中,男,1959年4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4170012,汉族,住泗洪县金域蓝湾11栋1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泗洪县伟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峰山乡街道直南河底。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768406-4。
法定代表人张为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7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魏昌健,男,1964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3022251,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50幢3单元307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6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王健,男,1970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62104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小区北区6号楼2单元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4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潘道国,男,1970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01161x,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柳山村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胡兆奎,男,1947年5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4705070014,汉族,住泗洪县嵩山路西侧红利来大市场1-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8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杨邦跃,男,1969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6103838,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唐杨村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江付行,男,1968年3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0305505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梁庙小区14幢3单元5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李刚,男,1975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9160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滨河名城小区6幢三单元606室。
被执行人张勇,男,1979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612267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楚天小区24幢二单元6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马建春,男,1974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404284815,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范水镇柘沟村新华组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宿迁龙辉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北戴河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9860266-7。
法定代表人张海霞,该公司董事长。
泗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人仲案字[2015]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张顺贵,男,1970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20654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油小区1幢一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张顺虎,男,1971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1030009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文化大世界2单元1904室。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12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许芳,女,1978年9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9054469,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天郡小区22-1-17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江苏巨展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常熟工业园区玉环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5353981-9。
法定代表人姜桂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王荣刚,男,1976年1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1092013,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中心小学院内。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陈广志,男,1961年3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103011614,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瓦房村一组3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