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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不容儿戏
作者:孙艳梅、付艳  发布时间:2015-11-19 18:48:31 打印 字号: | |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周某某同意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5年4月17日下午5:00前履行完毕。如逾期未履行,加之违约金,原告可就1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后承办人收到一份快件,快件中有该案的申请执行材料。根据会计室查账,周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周五)已将款项汇至泗洪法院执行局帐户,承办人周一通知即原告过来领款。按理说并没有超时。所以承办人向原告了解相关情况。原告陈述,虽然周某某是当天打款给执行局,但调解书上注明的是下午五点之前,现在原告怀疑被告周某某不是在五点之前打款。承办人向原告阐释了相关法律问题,原告称如果被告能提供五点之前打款明细就不申请执行。

    经承办人调查,被告周某某确实是5点以后打款的,而其之所以5点以后打款竟是想看迟延履行,法院能拿他怎么办。调解书的履行期日即4月17日下午5点承办人打电话给被告周某某问其是否履行相应款项,其陈述已经将执行款打到法院执行局账户上了。随后,被告大肆宣扬自己故意推迟了一个小时履行款项,法院也拿他没办法。后来此话传到原告的耳中,原告坚决要求申请执行。在查明事实情况后,承办人将该案移送执行。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切莫挑战法律权威,勿把法律当儿戏,不然最后吃亏的终将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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