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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105期)
  发布时间:2015-11-17 16:56:38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张善春,男,1965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4070011,汉族,住泗洪县东方花园南区B幢三单元6021室。

被执行人张建,男,1975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418123X,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中心小学5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裴启团,男,1976年3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3094019,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丁岗14组。

被执行人王芝侠,女,1978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1014029,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丁岗14组。

被执行人韩闯,男,1977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00100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31号。

被执行人王守军,男,1977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2244194,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迎宾路38号。

被执行人杨传军,男,1971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3024030,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曹路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杜怀成,男,1958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7080410,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和谐家园。

被执行人朱泽斌,男,1970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11050017,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西文化路。

被执行人阚兵,男,1976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7210435,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东风路18号。

被执行人韩晓军,男,1972年10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10020457,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西小街。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杜佩金,男,1963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610401X,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八组8号。

被执行人张龙,男,1957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710094036,汉族,住泗洪县界集工商所。

被执行人张丽丽,女,1966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428002X,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工商所。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杜志昂,男,1978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1034011,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八组16号。

被执行人裴丽娟,女,1977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5044020,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八组16号。

被执行人张龙,男,1957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710094036,汉族,住泗洪县界集工商所。

被执行人杨磊,男,1980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102038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张丽丽,女,1966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42800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30号。

被执行人戴家全,男,1963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0204232,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金锁街104号。

被执行人杨磊,男,1980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102068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9号。

被执行人张龙,男,1957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710094036,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工商所。

被执行人葛仁高,男,1953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3010244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王嘉,男,1970年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113616,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街。

被执行人王友祥,男,1966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5103631,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街。

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74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11160063,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街。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陈海军,男,1979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0114251,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

被执行人陈前五,男,1976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7214238,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

被执行人陈开双,男,1981年7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7174233,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

被执行人朱军,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111425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民委员会四组611号。

被执行人贺建建,男,1978年6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629431X,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

被执行人朱高,男,1969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7094339,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颜崇勇,男,1962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2254017,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曹圩村塘头五组1号。

被执行人钱国英,女,1966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204082,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曹圩村塘头五组1号。

被执行人曹炳荣,男,1963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0204013,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曹圩村塘头三组35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商初字第000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谢世君,男,1962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2184012,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王墩村十七组33号。

被执行人王荣,女,1962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0302402X,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王墩村十七组33号。

被执行人谢平,男,1967年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2114017,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王墩村十二组16号。

被执行人谢正金,男,1960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7234017,汉族,住泗洪县界集王墩村十七组3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徐军,男,1980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0060133,汉族,住泗洪县工商管理局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王刚,男,1978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2073616,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谢咀村七组3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臧峰,男,1981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2140012,汉族,住泗洪县御景天成小区9-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6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虞建华,男,1966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5030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尚城世家小区10-2-1103室。

被执行人巢雨谡,男,1968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0010135,汉族,住泗洪县计生局宿舍楼3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李健,男,1968年9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9073438,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杨邵村上高组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刘敏,女,1967年8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8110260,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董沟居委会后董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泗洪绿帅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峰山乡前窑前。组织机构代码07993590-8。

法定代表人冯贻足,该公司董事长。

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人仲案字[2015]第28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张放,男,1964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4082635,汉族,住泗洪县星河上城小区7幢3单元204室。

被执行人陈莉,女,1984年6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616086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小区9-2-506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宋培春,男,1968年8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8174210,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臧桥村4组。

被执行人高朝春,男,1960年1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12224235,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臧桥村4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巩爱抗,男,1972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006607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银河国际广场B07-3-161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许辉,男,1982年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113435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小区8幢一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朱蕾,女,1985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708062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小区8幢一单元301室。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21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