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手记
我院首次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进行罚款
作者:王姗  发布时间:2015-11-17 16:55: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民一庭刚判决一起因伪造证据而遭罚款的案件。11月12日,执行局又发生一起因拒绝申报财产而遭遇罚款的事件。

  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以下简称莱芜支公司),经我院判决后,应给付原告潘茂启各项经济损失30438.93元,承担诉讼费2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莱芜支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潘茂启于2015年9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莱芜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其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60元,合计30998.93元。但被执行人莱芜支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和报告令后,仅于2015年10月12日履行赔偿款30438.9元,而拒绝履行案件诉讼费和执行费,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鉴于莱芜支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也没有及时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经分管领导批准,作出对莱芜支公司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

  这也是我院迄今为止,首例因拒不申报财产而遭遇罚款的案件。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