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韩放全,男,1974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103513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韩居委会桥西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4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黄茂祥,男,1974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2254252,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黄圩村9组。
被执行人佟剑平,女,1974年6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611064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小区27幢3单元1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朱效明,男,1970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6154036,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居委会一组55号。
被执行人许彩梅,女,1966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8104023,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居委会一组55号。
被执行人张勇利,男,1969年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2134071,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五组6号。
被执行人钟华洲,男,1965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8014012,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居委会十九组1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高海敏,男,1981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6203797,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裴南村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刑初字第04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泗洪县田园建材厂,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北戴河路北侧4-5号。组织机构代码66274051-8。
法定代表人叶书凤,该厂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3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刘春,男,1976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0050057,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34幢1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刘丽,女,1980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002280024,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34幢1单元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王健,男,1970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6210413,汉族,住泗洪县阳光花城6-2-102室。
被执行人王慧,女,1973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09004X,汉族,住泗洪县阳光花城6-2-102室。
被执行人乔加林,男,1970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11084639,汉族,住泗洪县建设南路27号1幢二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刘国洪,男,1965年3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130030,汉族,住泗洪县建设南路27号1幢二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胡威,男,1983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61041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71号。
被执行人朱其凤,女,1983年5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508406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7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4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朱大方,男,1978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111514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40幢1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6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张伟,男,1983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6125455,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苏洼村八组30号。
被执行人陈超,男,1981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401543X,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七里村苗东组86号。
被执行人陈岩,女,1989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9165421,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苏洼村八组3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1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81年3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3053493,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洪湖村十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石先弘,女,1968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260021,汉族,住泗洪县现代名城小区72幢3单元6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张恒林,男,1969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27445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居委会六组20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孙辉,男,1990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7084010,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村小朱庄界集医院南第三幢。
被执行人许瑶瑶,女,1990年3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3274028,汉族,住泗洪县界集村小朱庄界集医院南第三幢。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王修侠,女,1962年1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1243121,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26幢10-1室。
被执行人付祥兵,男,1960年6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6093114,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26幢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孔斌,男,1956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10060037,汉族,住泗洪县苏源阳光小区A09幢一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陈静波,女,1956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3150026,汉族,住泗洪县苏源阳光小区A09幢一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张玉刚,男,1972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5270136,汉族,住泗洪县嵩山南路西侧水木清华小区9-2-404号。
被执行人项从侠,女,1970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9210042,汉族,住泗洪县嵩山南路西侧水木清华小区9-2-40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管守军,男,1979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6054233,汉族,住泗洪县泗州东大街南侧黄山路东侧香格里拉小区29-1-101号。
被执行人许昌芹,女,1981年1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12034323,汉族,住泗洪县泗州东大街南侧黄山路东侧香格里拉小区29-1-10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高达,男,1985年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13000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花漾名门小区5幢三单元105室。
被执行人朱梅丽,女,1981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310004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花漾名门小区5幢三单元105室。
被执行人陈勇,男,1971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504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1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3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