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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102期)
  发布时间:2015-11-09 11:11:36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祖晓伟,男,1982年6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60101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148号3栋1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7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王泽中,男,1983年7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72930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25幢2单元404室。

被执行人梁启艳,女,1985年1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1102552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25幢2单元404室。

被执行人赵威,男,1984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910365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尚城世家小区3幢2单元704室。

被执行人花红闯,男,1980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1063619,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谢咀村14组1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柏丽,女,1976年7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719022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16-3-205室。

被执行人丁亚辉,男,1970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5040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16-3-205室。

被执行人田洪生,男,1973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308007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小区4-1-601。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90年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1212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银河国际B02幢16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7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吴正燕,男,1976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2161419,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龙庙二组30号。

被执行人苗彩英,女,1978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11143241,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龙庙二组30号。

被执行人吴卫,男,1981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105065112,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龙庙三组62号。

被执行人周倩,女,1985年5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5091462,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龙庙三组62号。

被执行人任学练,男,1968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4111415,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龙庙一组6号。

被执行人徐秀珍,女,1967年8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8031407,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龙庙一组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薛飞,男,1972年3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3256015,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薛岗村十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付玉波,男,1979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911252876,汉族,住宿迁市中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门南侧第一间。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石佳伟,男,1994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402161610,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25-1-10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翁强胜,男,1962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6207182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28B-1003室。

被执行人宋花妹,女,1967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670714204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28B-10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徐州申鑫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三堡镇城南工业园区(铜山新区北京南路519号)。组织机构代码69449877-0。

法定代表人黄允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汤以标,男,1969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205853,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江淮商城30栋10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崔政,男,1980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801101265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苏源阳光小区A9幢二单元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9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韩福财,男,1982年10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210125018,汉族,住泗洪县重岗社区大谢居委会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孙泽伍,男,1966年3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3273012,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敬老院宿舍。

被执行人杜庆陆,男,1962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2243094,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敬老院。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杨小亮,男,1978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11070038,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46栋3单元606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李武,男,1956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6205096,汉族,住泗洪县重岗社区袁集居委会李西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张祥连,男,1975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926005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小区C1幢2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张刚,男,1969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0834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红利来皇朝家私店。

被执行人邵庆文,男,1965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2163459,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杨邵村夏园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6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姬文军,男,1945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507134013,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唐怀村。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陈甫龙,男,1953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30415005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奥体新村1栋5单元110室。

被执行人何金侠,女,1953年4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402362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奥体新村1栋5单元110室。

被执行人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戚庄原种场场部。组织机构代码73533059-6。

法定代表人陈甫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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