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戴超,男,1985年8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85082303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3幢1单元801室(现住南京龙潭港天宇码头)。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王赛,男,1986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0253654,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谢咀村5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张伟,男,1983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6125455,汉族,住泗洪县金色家园小区E2栋1单元1101室。
被执行人陈岩,女,1989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9165421,汉族,住泗洪县金色家园小区E2栋1单元1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马群,男,1990年1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11180435,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江淮商城6-301室。
被执行人程雪,女,1992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12110441,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江淮商城6-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陈殿明,男,1963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925523X,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沟社区一组200号。
被执行人许彩凤,女,1975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302024X,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沟社区一组200号。
被执行人王开宇,男,1989年12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1230041X,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东环路90号。
被执行人吴成虎,男,1989年9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9170415,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花园居委会二组3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王贝贝,男,1993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30721027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小街341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刑初字第02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徐伦,男,1969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506025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新刘居委会六组(东盛大都会E1-204)。
被执行人汤月华,女,1968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008006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阮庄三组4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吴海波,男,1975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3065616,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五里江农场河东新区221号。
被执行人石艳,女,1978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31862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12号。
被执行人姜道军,男,1977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60534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居委会。
被执行人许海波,男,1975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06443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小楼村胡金组2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王国平,男,1956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60510017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33号4幢2单元503室。
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0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1010009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玫瑰家园3栋1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5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陈广志,男,1961年3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30116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尚城世家小区9-1-10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宿迁宏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四河乡双四路西侧8号。组织机构代码07473685-4。
法定代表人吕仁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1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李群,男,1973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415027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32幢二单元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8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朱克俭,男,1955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5276418,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2区12排1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石绍忠,男,1983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1080036,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块头村臧石八组。
被执行人臧龙,男,1976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2106077,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块头村臧石一组32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2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潘秀红,女,1976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912002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好望角5幢511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6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江苏多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重峰路西侧(车门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07635267-8。
法定代表人姚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鲁中东大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86544-1。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凌志,男,1976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10142036,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张秦村秦庙九组13号。
被执行人张萍,女,1978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8081822,汉族,住泗洪县城头林业7场55号。
被执行人王建京,男,1966年1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03003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健康路1号。
被执行人刘翠,女,1971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082642,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张塘村2组8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秦金响,男,1978年5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523311X,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秦桥村一区461号。
被执行人秦金康,男,1955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7073032,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秦桥村一区29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魏得军,男,1976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8262210,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居委会6组。
被执行人林昌洪,男,1961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110062211,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联运站346号。
被执行人张久青,男,1968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1052210,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村7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孙商初字第00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