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黄元平,男,1960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010218872,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淑江镇枫南小区28号楼2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王春连,女,1960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008257629,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涧三村。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张斌,男,1974年1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2050013,汉族,住泗洪县东方花园南区14-3-601室。
被执行人苏腾,男,1974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3062418,汉族,住泗洪县天星花园小区1-5-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朱华国,男,1971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108160856,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下街村6队。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贺庆松,男,1980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9182213,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幸福路虹州农机。
被执行人刘全,男,1978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9062236,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25-3-206。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3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卢启法,男,1958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5803042676,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上洋居4队。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陈永神,男,1966年7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607158411,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大跳村。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向雅,男,1966年3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314101X,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大向村七组9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蔡西土,男,1954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5410219052,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村十八浒村。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江苏金腾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工业园区宁波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588904-2。
法定代表人曹新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江苏省泽民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66684084-X。
法定代表人李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黄小亮,男,1980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6185499,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黄八圩村黄前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1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罗士军,男,1972年4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4095692,汉族,住泗洪县太阳城小区5幢3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高艳妮,女,1974年8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8305626,汉族,住泗洪县太阳城小区5幢3单元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许奎,男,1973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7252414,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46-1-802室。
被执行人杨玲,女,1976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9080325,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46-1-8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潘合政,男,1972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318027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高庄花园8幢1单元18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李唯芳,女,1979年3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322622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盛大都会E2幢4单元2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6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石雷,男,1976年7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70216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汴中居委会翡翠庄园50幢1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裴启明,男,1964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1173611,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裴南村九组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郭金光,男,1968年4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416039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兴康花园28幢1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董翠娥,女,1969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06036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兴康花园28幢1单元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5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