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曹立卫,男,1958年1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5812020439,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浦东国际花园北九幢一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陈岗,男,1984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2160234,汉族,住泗洪县碧水东苑5幢4单元1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袁邦跃,男,1961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4205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袁集居委会圩中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王士芹,女,1962年5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0508016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2号。
被执行人潘宏,男,1966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4050077,汉族,住泗洪县泗州中大街20号。
被执行人栗万云,女,1963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7180022,汉族,住泗洪县建设南路18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6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宿迁天天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重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179872-6。
法定代表人袁域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泽庆,男,1962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328045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45幢2单元303。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4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73年8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035470,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居委会一组8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4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朱旭,男,1989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7081179,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大周村十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朱新国,男,1973年3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327003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健康路25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1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殷舒,男,1965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112102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康花园E4幢1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徐殿明,男,1953年5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507001X,汉族,住泗洪县人民医院东侧巷里陈平家。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赵兵,男,1973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814009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翰林新居2栋1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陈玉军,男,1962年7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70260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团结花园小区门东第一排门市(青阳房产超市)上面三楼。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李波,男,1971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619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43-3-406。
被执行人王明利,女,1976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006002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43-3-406。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张晓玲,女,1967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201006x,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26幢1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屈前,男,1962年9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9070073,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26幢1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屈思言,女,1986年1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1190049,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26幢1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张安平,男,1961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10140019,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开发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姚绍林,女,1965年4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4300040,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开发公司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3)洪商初字第02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朱新国,男,1973年3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327003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健康路259号。
被执行人杨斌,男,1973年9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901007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沁雅小区28幢5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1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赵丽,女,1984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207424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康花园小区A6幢4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陈岗,男,1984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2160234,汉族,住泗洪县碧水东苑5幢4单元1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王守付,男,1969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1202618,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李庄村唐李五组620号。
被执行人孙学文,女,1970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4112641,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李庄村唐李五组620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孙民初字第00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