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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如何理解适用
作者:李叙叙  发布时间:2015-10-29 17:07:48 打印 字号: | |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如何理解适用

  2011年1月1日,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30%。2013年1月1日,张某偿还李某利息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对于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0%属自然保护区间,按照约定的利率,张某至2013年1月1日应偿还利息6万元,而其实际偿还5万元,故应全部作为已付利息予以扣除。2013年1月1日以后,应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约定了年利率30%,但张某并未实际按照约定的利率履行,应以年利率24%作为保护限度,则张某偿还的5万元中有0.2万元应冲抵本金。2013年1月1日以后,应以9.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息。

上述两种意见的根本分歧在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如何理解适用。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为合理,理由在于: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对利率区间作出划分,年利率24%以下属法律保护区间,年利率超过24%而不超过36%属自然保护区间,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属无效区间。对于约定的利率在自然保护区间的,借款人按约已付的利息视为自然债务,法律不予追究。那么何谓按约履行?狭义的理解为:借款人完全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和付款期限按期足额给付,如本文中第二种意见;广义的理解为:借款人在国家司法权介入前的自愿给付均应视为按约履行,如本文中第一种意见。如采狭义理解,则借款人愈是不按约履行愈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而损害出借人的利益,无疑会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阻却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如在2013年1月1日,张某若偿还6万元,则属按约履行,视为自然债务;张某若偿还5.9999万元,则不属按约履行,需冲抵1.1999万元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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