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周某是共同借款人还是债务加入人
李某诉称,周某与葛某系夫妻关系。周某与王某因干工程需要资金曾共同向其借款20万元,后周某偿还1.5万元,现要求周某与葛某共同偿还余款18.5万元。李某提供了王某向其出具的20万元借条,其向周某转账2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条,周某向其出具的18.5万元欠条以及周某与葛某婚姻登记证明各一份。周某与葛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认可证据。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20万元是转入周某账户,周某也偿还了1.5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了18.5万元欠条,但其并未在20万元借条上签名,不应认定其与王某为共同借款人,而应认定其为债务加入人,而债务加入是具有担保性质的单方行为,对葛某不具有约束力,故葛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周某并未在20万元借条上签名,但20万元是转入周某账户,周某也偿还了1.5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了18.5万元欠条,能够认定周某与王某为共同借款人,故葛某应当对该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身份的认定,应当结合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用途、使用、偿还以及当事人抗辩和举证等各种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周某的行为既具有阶段性,同时也具有连续性。在第一阶段,周某虽受领了20万元款项,但未在20万元借条上签名,仅能说明李某完成了交付义务,但无法直接认定其与周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也就无法直接认定周某具有借款人身份。但在第二阶段,周某偿还了1.5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了18.5万元欠条,表明其对之前的借款行为进行了追认,也能够合理推定其实际使用了借款。而周某与葛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相应证据反证周某的行为属于纯粹的债务加入行为,或反证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