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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97期)
  发布时间:2015-10-22 09:09:05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赵有金,男,1970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9181099,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郑集村枣林3组。

被执行人曹佩云,女,1970年10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071022,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郑集村枣林3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张其军,男,1968年10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0021096,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4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赵丽,女,1984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207424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康花园小区A6幢4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张程,男,1975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0295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朱圩居委会月西组124号。

被执行人张德平,男,1966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10350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朱圩居委会月西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4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刘苏燕,男,1960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00728007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小区北门第一排车库。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陈刚,男,1966年3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603031574,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小区18幢1单元7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泗洪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北侧嵩山路东侧10幢。组织机构代码67762427-X。

法定代表人林春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江苏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界集镇界曹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6293390-2。

法定代表人崔敬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德利,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9273814,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盛圩村9组。

被执行人高传峰,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1293831,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盛圩村9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1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王士芹,女,1962年5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0508016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汪守红,女,1968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1250020,汉族,住泗洪县五台山南路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江苏卓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常熟工业园沙家浜路东侧4幢、5幢。组织机构代码57672663-X。

法定代表人杨耀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朱英建,男,1968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2134238,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工业园区江苏冠粮复合肥厂宿舍。

被执行人许尔兰,女,1969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114222,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工业园区江苏冠粮复合肥厂宿舍。

被执行人江苏冠粮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朱湖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256300-9。

法定代表人朱英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张培祥,男,1957年6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06170015,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130号31幢一单元7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张兰跃,男,1972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023896,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居委会8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丁前学,男,1979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929005X,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孙庄村5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泗洪轩宇油嘴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袁集居委会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68715785-5。

法定代表人朱堂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3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3012636,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王阶南王组。

被执行人刘峰,男,1978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3172616,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园大街13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骆中林,男,1962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112389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镇北路21号1幢二单元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袁磊,男,1980年7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7295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袁集居委会新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袁秀,男,1985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1085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龙翔山庄23幢1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