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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96期)
  发布时间:2015-10-22 09:08:23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吕培伍,男,1986年1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1261277,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涧圩村二西组14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葛林侠,女,1960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00606002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18号。

被执行人叶志峰,男,1989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82001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1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7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张鹤彬,男,1967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702168373,汉族,住徐州市邳州市八路镇唐山村九姓庄15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7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祖国廷,男,1965年1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511221213,汉族,住盱眙县鲍集镇何岗村瓦房组1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8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许宝宝,男,1990年9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927263x,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楼村8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徐家洋,男,1964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7181612,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熊庄村。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汪泉,男,1989年1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1214003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沁雅花园小区38-4-1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仇立生,男,1978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2160592,汉族,住泗洪县颖都家园小区6-1-502室。

被执行人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第一花园别墅。组织机构代码证55932765-3。

法定代表人胡江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盱眙恒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淮河镇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345838-1。

法定代表人仇立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7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潘莉芹,女,1972年3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324082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缔景花园小区3-4-407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周斌,男,1972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2020019,汉族,住泗洪县建设南路23号变电所宿舍一单元三楼门向西。

被执行人施昌林,女,1969年3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3220027,汉族,住泗洪县建设南路23号变电所宿舍一单元三楼门向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付玉杰,男,1977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415023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20幢4单元3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9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许尔松,男,1974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51042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正时代城3幢一单元1703室。

被执行人杨树国,男,1973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5064270,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马宅村五组。

被执行人张标,男,1976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62442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小区3幢一单元10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陈建,男,1966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81831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35幢二单元104室。

被执行人赵如良,男,1963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51502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高庄居委会宿舍楼一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邱官品,男,1970年8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0080626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周李居委会老居委会。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佟剑平,男,1969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180036,汉族,住泗洪县颖都家园小区17-3-105室。

被执行人刘晓莉,女,1974年6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6110040,汉族,住泗洪县颖都家园小区17-3-1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刘娥,女,1970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723524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社区一组。

被执行人臧光亮,男,1967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010503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林场居委会臧东组16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曾雪源,男,1978年4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4030374,汉族,住泗洪县汴东新苑11-2-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泗洪县裕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孙园镇孙园街王介新村小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8667242-8。

法定代表人周庆跃,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赵斌,男,1976年8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8290617,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黄岗村六组7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7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江虎,男,1989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7255618,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五里江农场场部西区201号。

被执行人吴宝虎,男,1971年6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62246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小区18-2-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