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付金刚,男,1972年6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6220376,汉族,住泗洪县现代名城小区10-1-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李继海,男,1979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91010259X,汉族,住泗洪县锦绣华庭J楼2单元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许杰,男,1974年8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81144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大楼居委会半店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江苏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245省道南侧通湖大道西侧华中翡翠庄园小区售楼部,组织机构代码55380473-8。
法定代表人莫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黄茂祥,男,1974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225425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小区18栋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杨明朗,男,1976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4186038,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双桥村十二组338号。
被执行人佟剑平,男,1969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180036,汉族,住泗洪县颖都家园27幢3单元105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马品杨,男,1964年8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8174270,汉族,住现住泗洪县太阳城17幢三单元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18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林传飞,男,1972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08280633,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塘北东路1号。
被执行人许勇,男,1973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2102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北新集社区四组7号。
被执行人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凌城镇前街北侧文体大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57036967-8。
法定代表人宋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6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杨涛,男,1971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2164058,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十七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张家干,男,1961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4181252,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涧北村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赵斌,男,1976年8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8290617,汉族,住泗洪县沁雅花园小区24-3-206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钟静华,女,1966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24002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西巷D幢三单元305室。
被执行人季宏冰,男,1965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102003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西巷D幢三单元3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4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周国栋,男,1960年4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4271410,汉族,住句容市边城监狱。
被执行人周万祥,男,1984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5032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北路58号。
被执行人余倩,女,1986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0146242,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雪一村十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工业园区戚黄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6577980-5。
法定代表人韩顺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小建,男,1973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16465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西环路东侧。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张勇,男,1976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9080018,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龙东祖。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朱海军,男,1973年3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3075254,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川城村十组。
被执行人朱利军,男,1974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4185399,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川城村九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舒涛,女,1987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410426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东方新城菜市场对面旺德喜糕点店。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7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朱英建,男,1968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2134238,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2组17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谢刚,男,1973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4070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居委会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滕守顺,男,1956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203367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19-1-301室。
被执行人姜兆侠,女,1954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0908372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19-1-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宿迁市赛普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瑶沟工业园嘉大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58552439—4。
法定代表人冯开梁,系该公司法人。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