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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94期)
  发布时间:2015-10-22 09:06:00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许贤昌,男,1942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20206419X,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李塘村16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孙瑞,男,1970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7075217,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大罗村小沈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倪波,男,1968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8011012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22号。

被执行人许尔元,男,1955年1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111300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西路21号12幢二单元304室。

被执行人陈元东,男,1968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09250099,汉族,住泗洪县颖都家园9-3-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6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李守柱,男,1960年1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12223814,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盛圩村二组28号。

被执行人谢加兴,男,1967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1064097,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黄泥村四组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杨建国,男,1948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810011614,汉族,住泗洪县孙河大市场北侧从西向东数第四间。

被执行人冯兰英,女,1956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8141620,汉族,住泗洪县孙河大市场北侧从西向东数第四间。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1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五河县大志中学,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彩虹桥下体育场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6141149-9。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周静,男,1984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3082039,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第二水产养殖公司郁嘴4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孙民初字第01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许广友,男,1971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228445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黄吴居委会十五组620号。

被执行人臧成萍,女,1969年10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24442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黄吴居委会十五组62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0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王辉,男,1974年4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404363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北大桥北端西侧老永明晖律师楼1单元4楼。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30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李创,男,1987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2030810,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沈行村四组10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陈见,男,1970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2125450,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苏洼村一组。

被执行人陈红珍,女,1973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1105528,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苏洼村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杨政东,男,1971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908469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正时代城6栋2单元10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1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赵云良,男,1970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9105299,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郭咀村陆桥九组701号。

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1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陈军,男,1975年7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7040015,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付圩村寒星獒园养殖场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刘乃友,男,1963年5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530037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75号楼2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张加升,男,1964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0728507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朱井村张庄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19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江苏欣润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常熟泗洪工业园钱塘江路南侧虞山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7948473-6。

法定代表人陆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孟磊,男,1977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6060591,汉族,住泗洪县泗州中大街2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8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陈斯往,男,1983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216447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陈嘴居民委员会四组550号。

被执行人许晴利,男,1990年7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727443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黄吴居民委员会四组26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许小利,男,1988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111444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面西居民委员会十三组802号。

被执行人许芹冲,男,1985年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11444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面西居民委员会三组2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黄红良,男,1981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104206017,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平潮镇丹房村三组6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2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