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张晓玲,女,1967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201006X,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26幢1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9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周银,男,1982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1206236,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淮迎村1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赵先侠,女,1956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7140669,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峰山居委会。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贺庆平,男,1966年10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124031,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四组六号。
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66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104069,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村四组六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何彦平,男,1976年6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6304894,汉族,住泗洪县金色家园小区E16-3-606室。
被执行人王召庭,女,1975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124823,汉族,住泗洪县金色家园小区E16-3-606室。
被执行人谢全好,男,1963年5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5160137,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54幢一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李健,男,1973年6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6170070,汉族,住泗洪县汴河苑二单元503室。
被执行人丁铭,女,1972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0300344,汉族,住泗洪县汴河苑二单元5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7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张建,男,1975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41812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民政局宿舍南楼2-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6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陈贯军,男,1973年7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7307117410,汉族,住泗洪县金色家园小区11幢一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程秀荣,女,1976年3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3110242,汉族,住泗洪县金色家园小区11幢一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胡玉胜,男,1962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7231857,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徐莫村湖东组2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7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季军,男,1968年5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5076017,汉族,住泗洪县书香东苑1幢2单元6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方都市9幢A108号。组织机构代码78028599-0。
法定代表人罗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庆猛,男,1972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9240019,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南路。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许彩君,男,1961年7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1071544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2幢4单元207。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0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张华伟,男,1976年5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5191277,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涧北村5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颜波,男,1976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5104612,汉族,住金锁镇新河村梁胡组。
本院作出的(2009)洪民一初字第03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张丽丽,女,1966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42800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小区20-1-7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1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