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祖凤,女,1980年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712038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7幢一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9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王峰,男,1974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01834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容园小区2幢三单元405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1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石其龙,男,1980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42518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6幢二单元5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朱鹏飞,男,1985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1208345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阮庄居委会2组。
被执行人李亮亮,男,1982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105007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阮庄居委会二组。
被执行人盛锦腾,男,1975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61030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沁雅花园小区33幢四单元508室。
被执行人种燕利,女,1978年3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3232025,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何邵村六组1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王彦,女,1966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608012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小区13幢三单元506室。
被执行人崔长智,男,1974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2119740908053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小区13幢三单元506室。
被执行人谢超,男,1958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1110039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中路。
被执行人付庞娟,女,1971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7230085,汉族,住泗洪县油嘴油泵厂对面。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陈景柱,男,1966年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2080235,汉族,住泗洪县黄河花园10-5-202。
被执行人种勇,男,1980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205001X,汉族,住泗洪县洪中路南五幢1幢。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8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许广虎,男,1965年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10444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黄吴居委会七组387号。
被执行人李贤军,男,1968年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219447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丰湖居委会五组353号。
被执行人张成宝,男,1962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008603X,汉族,住泗洪县大楼乡黄吴村十七组63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孙飞,男,1965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121602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庄一组68号。
被执行人刘冬生,男,1977年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209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健康路1号。
被执行人孙梅,女,1969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721004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4号。
被执行人何立梅,女,1963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824008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庄一组6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温金雨,女,1989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7071288,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欧岗村温岗组。
本院作出的(2010)洪双民初字第02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邓中华,男,1969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9100098,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35号楼一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6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顾守永,男,1973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010207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北区10-1-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庞杰,男,1976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6080114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29幢3单元304室。
被执行人孙红,女,1979年10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9100314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21-4。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何维涛,男,1960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00610027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奥体新村5幢3单元106室。
被执行人张剑锋,男,1974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03031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小区A07幢2单元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杨晓平,女,1968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2180247,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供销社1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陈田军,男,1980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1052039,汉族,住陈圩乡陈圩居委会邱沟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