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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91期)
  发布时间:2015-10-15 09:18:01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尤刚,男,1966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1020038,汉族,住泗洪县蓝天小区2幢二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张景龙,男,1961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9180013,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珠江花园1-1-101)。

被执行人吴季敏,女,1962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3080043,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彭山柱,男,1980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3164233,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苗圃村14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界民初字第01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泗洪县国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6953286-5。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刘兵,男,1968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2035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红利来大市场30栋3单元3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7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刘福安,男,1962年8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8225416,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居委会六组。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宿中民终字第05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沥海镇海滨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820060-8。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宿中商终字第02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孙修平,男,1973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0213811,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二组134号。

被执行人张永珍,女,1974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9203840,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二组134号。

被执行人夏波,男,1963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8284338,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曹庙村一组85号。

被执行人孙修华,男,1965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81200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长江路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商初字第000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陈峰,男,1960年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1281613,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瓦房村六组。

被执行人汤明龙,男,1974年5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12175X,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瓦房小区22-1-302室。

被执行人石青明,男,1968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5101614,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瓦房小区南板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8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117007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10号。

被执行人刘学红,女,1968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110002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10号。

被执行人葛仁高,男,1953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3010244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9号。

被执行人杨磊,男,1980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102068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3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宋保权,男,1956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228145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村一组23号。

被执行人陈爱英,女,1954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0103142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村一组23号。

被执行人李军,男,1967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2255817,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汤南村一组117号。

被执行人卓有为,男,1957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1120007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新一村4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宿迁志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经济开发区北戴河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55469834—0。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崔政,男,1980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1012651,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崔集村五组48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孙壮业,男,1970年8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80302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港花园7-3-5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陈荣,女,1975年10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10040040,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天郡小区10号楼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