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张荣胜,男,1975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210035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三里庄旗杆组。
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5幢40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441877-X。
法定代表人刘知永,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8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崔政,男,1980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1012651,汉族,住泗洪县环城西路东侧A09幢2-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特字第000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向雅,男,1966年3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31410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商城府邸11幢3单元10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7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曾连,女,1982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125442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正时代小区3幢二单元707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梁兆兵,男,1972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624003X,汉族,住泗洪县五台山南路32号2幢3单元401。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5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王慧,女,1974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520004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小区23-1-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吴秀兵,男,1968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228425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东大街4号。
被执行人吴伟,男,1984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721443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陈嘴居委会八组51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位计高,男,1962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1262417,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唐庄村陈东组41号。
被执行人许进,男,1971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9092616,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楼村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许兴修,男,1972年10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00444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半店七组342号。
被执行人赵春原,女,1980年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800111156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半店七组342号。
被执行人许海波,男,1975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06443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小楼村胡金组22号。
被执行人石艳,女,1978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31862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汴东新苑1-2-6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8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蔡保成,男,1971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3183293,汉族,住泗洪县龙集乡陈河镇3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孙有奇,男,1985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302249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翰林新居1号楼2单元3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吕志良,男,1965年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01141636,汉族,住常州市溧阳市上黄镇浒庄村委会浒庄村73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0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张庆波,男,1980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011209474,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张西组六组。
被执行人卓支富,男,1968年9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6809271315,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渔沟镇卓塘四组011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0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曹良奇,男,1980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1198003171458,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双庄居委会曹庄组28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0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汤太行,男,1971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6270835,汉族,住泗洪县河滨名城17幢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